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论述,加强对地震监测预报、应急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明确各乡镇(区)和县直有关部门的职责,确保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快速、协调、高效、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喀什地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应范围
适用于发生在本县或发生在邻县波及到我县的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应急恢复等工作和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1.4工作原则
自行启动、迅速反应原则。地震事件发生后,特别是在通信中断、交通受阻的情况下,各乡镇(区)、县直有关部门应立即自动按照本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工作,迅速及时处置县域内的地震事件。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快速反应、分级响应的原则。县人民政府协助地区行署处置本县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县人民政府是处置本县境内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乡镇(区)是处置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密切配合、信息互通的原则。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地震应急救援和防灾减灾工作必须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依靠和发挥驻叶部队、武警、消防救援人员、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叶城县抗震救灾指挥机构
叶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地震应急和抗震救灾工作。
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指挥长:县委常委、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委员;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副县长
成员:县委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县人民武装部、县委宣传部、县委统战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发改委、科学技术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外事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团委、红十字会、气象局、消防救援大队、公路管理局、武警中队、武警二大队、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叶城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叶城分公司、中国移动公司叶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叶城分公司、人寿叶城县支公司、人财保险公司叶城支公司、叶城火车站、中石油新疆销售公司叶城经营部、各乡镇(区)。
抗震救灾指挥部的职责: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地震灾害应急指挥工作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县重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负责地震灾害应急处置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
地震灾害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地震灾害发生地设立地震灾害现场(前方)指挥部。组织协调震后抢险救灾、灾民安置、群众生活、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生产恢复、次生灾害防范、社会治安、救灾捐赠、涉外事务和新闻及信息发布与宣传等工作;制定地震紧急救援力量的调配方案;组织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必要时提出实施紧急状态的建议;负责其他紧急救援力量来叶实施救援行动的统筹安排;承担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重大事项。
2.2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传达贯彻地委、行署、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全县抗震救灾工作。
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落实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负责编制和修订抗震救灾应急预案;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实施抗震救灾工作,会商地震灾害发生、发展趋势;负责灾情、应急信息的收集、处理和通报;组织对地震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下设14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具体如下:综合协调组、震情监视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人员抢救组(设在县消防救援大队)、基础设施组(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移安置组(设在县应急管理局)、物资保障组(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资金保障组(设在县财政局)、社会治安组(设在县公安局)、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设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恢复重建组(设在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救灾捐赠组(设在县红十字会)、舆情管控组(设在县委宣传部)、通信保障组(设在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交通运输组(设在县交通运输局)。
2.4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主要职责
2.4.1综合协调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委宣传部、人民武装部、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局、财政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灾区群众生活安排,监督各项应急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拨付救灾应急资金,调配救灾物资储备,检查和督促灾区对灾民生活应急安排各项措施的落实,对灾区的紧急救援工作提出指导意见;综合汇总灾情、救灾措施及捐赠工作等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负责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和工作建议;组织召开救灾综合协调会,协调解决救灾工作中的相关问题;督促检查灾区开展各项抗灾救灾工作;负责后勤保障工作。
2.4.2震情监视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气象局、水利局、科技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负责震情监视工作。负责震情速报、烈度速报、余震监测、趋势判断、预警、收集汇报灾情工作;负责气象监测、气象预警工作;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开展灾区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对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森林草原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并针对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排危除险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余震防范,避免造成救灾人员损失。
2.4.3人员抢救组
由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人民武装部、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团委、水利局等部门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负责人员抢救。根据灾区请求,迅速协调部队和武警、消防救援人员赶赴灾区,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抢救被围困、被掩埋等人员;指导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2.4.4基础设施组
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水利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叶城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负责应急电、水、油等基础设施保障工作。抢修供电、供水、供气、供油、广播电视、环卫等设施,提供临时供应设施,确保各项基础设施正常运转,保障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中被破坏的供排水、公共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电力部门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发、送、变、配电设施等,保证灾区用电供应。
2.4.5转移安置组
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设置避难场所,调配救济物品,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款物捐赠。
2.4.6物资保障组
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县民政局、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叶城县供电公司等部门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及时调运抢险救灾物资、粮食、食品,保证灾区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4.7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牵头,各成员单位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及时申请、安排下拨救灾应急资金,保障灾区救援、救助基本需要。
2.4.8社会治安组
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人民武装部、司法局等部门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增加警力,加强对政府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2.4.9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
由县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疾控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具体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应急救援方案,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配合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疫情监测,做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
2.4.10恢复重建组
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商工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等部门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组织、指导受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协调受灾区域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做好损毁房屋重建规划的实施。
2.4.11救灾捐赠组
由县红十字会牵头,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具体负责。
主要职责: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救灾捐赠会,介绍灾情,提出急需救灾物资种类、数量,呼吁社会各界人士提供援助;负责捐赠救灾物资、资金的接收、发放和管理工作;建立临时仓库,规范统一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物资,按需统一调配发放;组织募捐活动和志愿者工作。
2.4.12舆情管控组
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公安局、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具体负责。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抗震救灾信息;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地质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县委网信办牵头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
2.4.13通信保障组
由县商务和工信局牵头,中国移动叶城分公司、中国电信叶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叶城分公司等部门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救灾通信、网络畅通,优先保证重要用户、重点用户以及生命线工程用户的通信;经批准可调用社会各专网的通信设施。
2.4.14交通运输组
由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路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具体负责。
工作职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和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2.5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防震减灾应急管理工作的总体协调。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开展防震减灾、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按照县委统一部署,统筹指导地震灾害的相关信息发布,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审核并统一对外发布抗震救灾新闻通稿,管理媒体抗震救灾新闻报道,牵头稳妥做好重大舆情处置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地方政府的请求,组织协调驻叶部队、民兵和预备役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委政法委:支持、监督政法各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县委统战部:负责协调处理抗震救灾中涉及民族、宗教、侨务等相关事务。
县委网信办:负责组织开展舆情监测、收集、分析研判,加强舆情管控,强化涉及抗震救灾网络舆情引导,协助开展防震减灾救灾宣传教育。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重大地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负责统计、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开展灾情核查、损失评估工作;组织灾害救助,救灾捐赠及因灾死亡人员的善后等工作;组织发放因灾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储备、调拨、分配和紧急配送;承担中央下拨、自治区及救灾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工作。负责因地震造成危险化学品和矿山企业受灾情况统计报告等工作。
县财政局:承担本级地震工作及抗震救灾工作经费,安排地方监测网点建设资金;及时拨付抢险救灾的专项资金和灾区救济补助资金并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县灾后重建资金的筹集和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将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大防震减灾救灾建设项目,协调有关部门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配合调度成品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保障灾区能源需求;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物资的采购、储备、调运、管理等工作;组织编制较大及以上地震灾害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指导灾区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灾区处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的安全隐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应急鉴定、震后评估等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城市供水、燃气及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抢修工作;利用人防工程及人防基地等为受灾居民提供临时应急避难场所;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灾区震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开展。
县公安局: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强戒所、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学生开展防震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教育培训及演练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在校师生的抢救,配合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受灾师生,恢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协调指导做好校舍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灾区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在自然灾害专项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及因灾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开展有关救灾公益慈善募捐及捐赠活动;培育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点分布资料和快速判定分析结果,负责组织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控和紧急处置;组织开展震后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治理,防范次生地质灾害发生;指导灾区震后重建规划编制,灾后重建选址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负责被地震毁坏的道路和有关设施受灾情况统计报告并组织实施抢险抢修;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的运输工作;负责疆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
县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所辖范围被地震毁坏的国省干线、高速公路、桥梁、收费站、服务区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险抢修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检查灾区农村区域饮用水源,保障灾区供水安全;组织开展水情监测及水利工程安全防范,协助开展地震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和水利工程排险除险等工作,指导震损水利设施修复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畜牧业受损情况的统计报告,指导农业、畜牧业的救灾和灾后复产,协调组织灾区畜牧业抗震救灾应急饲料工作,保障受灾期间农畜产品供应。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根据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的授权,播报灾害预警信息,灾情及救灾工作信息;宣传抗震救灾自救知识和抗震救灾先进事迹;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发布针对赴灾区和途经灾区旅游的预警信息;协助开展抗震救灾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因灾损毁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负责旅游景区灾害损失调查及指导恢复重建工作;对旅游景区及游客的地震救援进行处置,参与协调处理处于灾区的境外来叶旅游团队人员的安置。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灾区紧急医学救援、灾后疫情防控、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负责灾区饮用水卫生监测、监督工作,对灾区可能出现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防控和应急处置,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对捐赠药品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疆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和疆内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负责卫生健康系统基础设施恢复重建、指导、监督等工作。
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提供灾区重大环境风险源分布信息,组织开展灾后环境应急监测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灾区做好因地震次生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灾区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保供工作;组织区内跨县市应急生活必需品调运,按程序启用县级储备稳定市场;负责指导灾区工业园区企业抢险救灾、停工停产、因灾毁损厂房等灾后恢复重建、复工复产等工作;负责统计报告全县工业受灾情况;负责组织和协调商业企业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指导通信运营企业抢修恢复通信设施;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相关应急指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灾区应急通信保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抗震救灾物资及捐赠物资的产品质量检验技术服务,做好食品卫生安全监管;负责救灾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加强灾区的价格管理和监督检查,维护市场价格稳定。
县司法局:负责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组织指导所辖单位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科学技术局:加大科技投入力度,为县防震减灾救灾工作提供科技支撑,推进防震减灾类科技创新成果转移转化,向社会普及防震减灾救灾科技知识。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灾区人员进行搜救、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由地震引发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
县武警中队、武警二大队:负责抢救幸存者和被困人员;对重要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救济物品集散点等重要目标的警戒,以及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县团委:引导青年志愿者等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并加强对防震减灾救灾工作的宣传。
县外事办公室:协助做好抗震救灾对外交流与协作中的联络、协调工作,协助做好抗震救灾物资的联络、接收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灾害气象保障服务;发布天气预报;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对地震灾害引发的次生气象灾害进行预测、预报和监测。
县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负责地震监测、预警、预报,组织开展地震现场强震动观测、余震监测、烈度判定、震情分析会商、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及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参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社会募捐,管理、接收并分配所接收捐赠款物;参与灾区救灾、人道救助、灾后重建和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等工作;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与技能培训。
叶城火车站:负责组织对被毁坏的铁路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协调组织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优先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叶城县供电公司:负责灾区电力保障,抢修被毁的电力设施。
中国电信叶城分公司、中国移动叶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叶城分公司:负责尽快恢复因灾损坏的通讯设施,保证救灾应急通讯畅通。
县人寿保险公司、人财保险公司:负责做好地震灾害损失经济赔偿工作。
中国石油叶城分公司:负责协调有关石油公司开展灾情调查和报送;负责对被毁坏的油气管线和有关设施的抢险抢修。
其他部门视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3地震预报和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地震信息进行传递和存储。负责将灾情、震情信息及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应急管理局;地震灾情速报网络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灾情速报;地震宏观观测网络人员进行宏观异常调查、落实,并按规定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对辖区各类地震监测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与地区应急管理局和地区地震局沟通,提出地震趋势预测意见。
3.2地震预报与临震措施
地震预报的发布,严格按国务院《地震预报管理条例》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条例向社会散布和泄露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在接到地区行署发布的叶城县破坏性地震临震预报后,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临震应急期一般为10天,必要时可延长至20天)。临震应急反应主要包括:
(1)县应急管理局密切监视震情,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地区应急管理局和地区地震局报告震情趋势。
(2)根据震情发展,临震预报区各乡镇(区)按照本预案,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组织机构即进入临震应急状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特别是对生命线工程和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督促有关单位检查抢险和抗震救灾的防范准备工作,必要时组织避震疏散。
3.3地震中期预警预防行动
认真贯彻执行自治区、地区地震会商趋势及防震减灾工作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部署防震减灾工作,做好防震准备。
4地震分级监测与先期应急处置
4.1地震分级
根据地震灾害分级情况,将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Ⅱ级、Ⅲ级和Ⅳ级。
4.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占地区上年度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4.1.2重大地震灾害(II级):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5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4.1.3较大地震灾害(III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6.5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1.4一般地震灾害(IV级):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当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关于以上、以下的解释:本预案中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2地震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和重大地震灾害,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领导下,启动Ⅰ级和Ⅱ级响应。县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预案,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自治区、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下,由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地震应急工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度各部门组建的专业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商请军警部队派出应急抢险队伍,在自治区、地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到来之前投入应急救援。
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县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地震应急预案,组织、领导、指挥和协调灾区地震应急工作;抗震救灾指挥部调度本县应急抢险队伍,在自治区、地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到来之前投入应急救援。
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县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调用县内的抢险救灾队伍,实施应急救援,必要时请求上级地震灾害救援队伍支援。
如果地震灾害使灾区丧失自我恢复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支援,应根据需要相应提高响应级别。
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和Ⅲ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决定,Ⅱ级响应由县人民政府报请行署决定。需要启动Ⅰ级响应时,由县人民政府报地区行署申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
4.3监测报告
4.3.1地震监测预报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新疆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和年度重点危险区,县人民政府对本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做出具体部署。县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加强震情跟踪监测、预测预报和群测群防工作,及时对地震预测意见和可能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县人民政府根据预报的震情决策发布临震预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组织预报区加强应急防范措施。地震发生后,对于达到以下级别的地震,县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快速完成地震发生时间、地点、震级、震源深度等速报参数的测定,30分钟内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地区应急管理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1)叶城县区域内3级以上地震。
(2)叶城县城区内有强感的地震。
(3)毗邻国家、自治区、地州发生6级以上地震。
4.3.2震情速报
我县及周边地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或县城城区有强烈震感),县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在震后20分钟内完成地震要素的查询(发震时间、震级、震中位置),地震信息30分钟内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地区应急管理局。
4.3.3灾情报告
地震灾情报告内容包括地震造成破坏的范围、人员伤亡、经济影响和社会影响等。地震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迅速收集地震灾情,2小时以内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县应急管理局迅速组织开展现场灾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地区应急管理局和地区地震局,并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公安、交通、自然资源、水利、住建、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及时将收集了解的情况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4.3.4乡镇(区)及有关部门的灾情报送和处理
发现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的,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管理局),特别紧急情况可直接向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震区乡镇(区)迅速调查了解灾情,向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公安、交通、水利、住建、教育、卫生、自然资源、通讯、电力等有关部门迅速了解震情灾情,及时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汇总灾情、社会影响等情况,在20分钟内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并及时续报;同时向新闻宣传部门通报情况。
4.3.5震情灾情公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依照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震情和灾情信息,并根据逐步掌握的情况,适时公告灾情和震情。
4.4先期应急处置
地震发生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立即启动地震应急预案,迅速了解灾情,开展应急处置,做好救灾相关准备,并及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告。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地震速报初判结果,在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开展灾情评估,调度了解灾情发展,调遣派出救援队伍,视情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部署开展以下工作:
(1)下达应急响应命令,要求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在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并及时安排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快速了解和收集本行业及管辖范围内的灾情信息并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县人民政府。
(2)协调部队和武警力量,派遣消防救援大队、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队、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等各类专业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灾区救援、抢救被压埋幸存者和受伤群众。
(3)组织跨县市调动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支援灾区保障受灾群众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4)支援灾区开展伤病员和受灾群众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实施跨县市大范围转移救治伤员,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秩序。
(5)组织抢修通信、电力、交通、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援通信、电力、资金支付以及救灾人员和物资交通运输、资金汇划的畅通。
(6)指导开展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物、重大关键基础设施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于已经受到破坏的,组织快速抢险抢修。
(7)根据灾情对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抢险排查、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房屋建筑应急评估等工作做出安排部署。
(8)派出地震现区监测与分析预报工作队伍,布设或恢复地震现区测震和前兆台站,密切监视震情发展,指导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9)协调加强重要目标警戒和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10)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非灾区县市人民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对灾区进行紧急支援。
(11)视情况实施限制前往或途经震区干线交通管制等特别措施。
(12)组织统一发布灾情和抗震救灾信息,指导做好抗震救灾宣传报道工作,正确引导国内外舆论。
(13)做好上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安排部署的相关工作,确保与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联络畅通,信息共享,各项组织工作有序衔接,落实到位。
(14)其他重要事项。
5地震应急响应
5.1地震应急Ⅰ级响应和地震应急Ⅱ级响应
当本地区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或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响应级别建议,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委、行署,启动地震应急Ⅰ级响应或地震应急Ⅱ级响应;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处置(按照“4.4先期应急处置”执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自治区、地区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到达后,在自治区、地区统一指挥领导下,开展全县的抗震救灾工作。
5.1.1指挥与部署
在自治区、地区统一指挥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I级或Ⅱ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县委、县人民政府立即向地委、行署报告震情和启动响应等情况。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在灾区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导灾区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或直接处置灾区临时出现的重大突发事件。
(3)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时、持续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立即组织开展自救互救、抢险救灾、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开展交通管制、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修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震情、灾情;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5)及时向地委、行署报告震情动态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自治区、地区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请求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给予援助。
(6)在紧急状况下,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可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特别措施。
(7)指导非灾区乡镇区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组织相关资源力量,支持灾区抗震救灾。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进行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根据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情况给予被征用单位和个人合理补偿。
5.1.2应急处置措施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应及时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了解到的灾情信息;交通运输组汇总灾区交通干线设施受损情况,辅助判断灾情;震情监视组运用快速评估,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并实时跟踪灾区地震活动,开展流动监测和加密监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预报预警。
(2)人员排查搜救。人员抢救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及时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地震和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协调部队和武警力量,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逐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组织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4)群众转移安置。转移安置组及时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投亲靠友,组织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对集中安置点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灾区物价,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灾区物价;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救灾捐赠接收组指导并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5)应急交通运输。交通运输组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清除路障、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运输线路通畅;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综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灾区。
(6)基础设施抢修。基础设施组和通信保障组及时组织各行业抢险救援队伍,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电力企业,启动应急通信、电力等专项保障预案,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车、应急供电车、供水车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优先保障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生产需要。
(7)社会治安保卫。社会治安组做好社会治安保障工作;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增强灾区群众的安全感;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监狱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法律服务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8)次生灾害防治。震情监视组加强余震、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震情、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助转移安置组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军工科研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9)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震情监视组与恢复重建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组织开展发震构造调查,开展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社会影响和各种地震地质灾害调查等进行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社会力量动员与救灾捐赠接收。救灾捐赠组做好社会团体、群众自发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服务工作。统一接受志愿者组织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视情况开展为灾区人民捐款捐物活动,加强救灾款物接收、管理和使用工作。组织协调疆内外救援队在灾区开展救援、救灾活动,做好社会各方面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1)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舆情管控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根据新闻发布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做好地震事件有关的舆情监管工作。
(12)生产生活恢复。恢复重建组指导受灾产业采取措施减少影响,组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市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组织、指导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5.2地震应急Ⅲ级响应
当本地区发生较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县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地委、行署报告震情信息,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政府发布启动III级应急响应。同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各自应急预案,自行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按照“4.4先期应急处置”执行),及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协助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针对超出应对能力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请求地委、行署的支援。
5.2.1指挥与部署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Ⅲ级应急响应。主要工作是:
(1)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部署和协调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群众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2)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协助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5.2.2应急处置措施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Ⅰ级和Ⅱ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5.3地震应急Ⅳ级响应
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和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立即向县委、县人民政府报告震情,并通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上报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并及时了解震情、灾情和应对工作情况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发布Ⅳ级应急响应;根据实际需要,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和灾情信息核报工作。
5.4强烈震感地震应急响应
县境内发生5.0级以下地震的应急响应(或县城区有强烈震感)
(1)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按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工作,并迅速了解震情、灾情,报地委、行署,同时报地区地震局和地区应急管理局。
(2)县应急管理局和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根据灾情和震情趋势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县人民政府领导视情况赴震区了解震情。
6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由启动应急响应的机构决定终止应急响应,由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7恢复重建
7.1恢复重建规划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和中央有关部门以及对口援疆省市的支持和指导下,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指导地方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同行署,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市县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一般地震灾害发生后,行署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或指导灾区所在的县市级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7.2恢复重建实施
县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支持和指导。
8应急保障
8.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建立和完善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协调机构。抗震救灾指挥部应当明确并完善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建立健全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商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准备相关工作。
8.2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通信系统和地震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确定应急指挥人员,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有条件的乡镇、园区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县人民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提供应急指挥通信保障,收集汇总各类应急工作人员的通信方式,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能够辅助应急指挥决策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平台。
8.3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县各有关部门、解放军、武警部队、县人民政府加强组织开展地震灾害紧急救援演练,加强消防救援(综合应急救援)、陆地搜寻与救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救护、医疗卫生救援等专业抢险救灾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经常性开展协同演练,提高共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生命线工程设施产权单位、管理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抢险抢修队伍建设。
乡镇(区)人民政府、村(社区)组织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层地震抢险救灾队伍,加强日常管理和培训。各有关部门发挥共青团和红十字会作用,依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社区建立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广泛参与地震应急救援的社会动员机制。
8.4应急预案系列的完备
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是做好应急工作的关键。县地震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各乡镇(区)、各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由乡镇(区)、部门负责制定,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直中小学、幼儿园,档案馆、看守所、供排水公司、液化气供应站、危险物品仓库、加油站、车站、商场、超市、厂矿企业等重点设施、重点单位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单位,由主管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抗震救灾应急预案,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县应急管理局和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全县地震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监督,有关情况及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为适应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地震应急机构的调整,需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预案的更新期限为5年,必要时可适时修订更新。
地震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8.5应急队伍保障
县人民武装部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为主体,组建地震紧急救援队伍。
县公安局以公安干警、武警中队为主体,组建地震应急救援队,并配备救援设施。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日常训练,强化救援技能,并配备救援设施。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县人民医院、县维吾尔医医院为主,其他医疗机构和乡镇(区)卫生院为辅,抽调精干力量组建医疗救护队。
县水利局组建水利工程抢险队,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叶城县供电公司组建电力设施抢险队,县交通运输局组建交通设施抢险队,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建广播电视设施抢险队,中国电信叶城分公司、中国移动叶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叶城分公司等通信部门组建各自的通信设施抢险队。所有抢险队都要配备必要的救援设施。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也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所有应急保障队伍要做到:预案详细,准备充分。队伍健全,设施齐备。指挥有力,反应灵敏。招之即来,来之能战。配合紧密,战则必胜。
8.6通信、电力保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完善应急救援相关单位领导的通讯录并适时更新。应急预案启动期间,相关人员必须保证移动电话24小时开机。
中国电信叶城分公司、中国移动叶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叶城分公司等通信部门,保障县抗震救灾指挥部与外界和震区的通信网络,做好灾时启用应急通信系统的准备,包括卫星电话、电台、对讲机等。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电力监管部门指导、协调、监督电力生产、运营企业加强灾区电力基础设施抢修和建设,保障地震现场应急装备的临时供电需求和灾区电力供应。
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协调和保障广播电台、电视信号畅通,确保群众能及时准确地获取政府发布的权威信息。
8.7物资装备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专项应急资金的落实和应急拨款工作,指导各单位和部门做好现金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抢险抢修和公用设施器械准备。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帐篷、衣被等救灾物资,救援工具及生活必需品准备。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地震应急救助运输车辆准备。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救护车辆和医疗救护药品,器材准备。
县水利局负责水库、堤坝的抢修装备准备。
道路、通信设施、供电设施的抢修设备由其主管单位负责准备。
8.8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乡镇(区)、有关部门(单位),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建设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环保、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学校、医院、影剧院、商场、酒店、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保证通道、出口的畅通。有关单位定期检测、维护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8.9社会资源应急征用
建立应对突发地震灾害事件的社会资源应急征用机制,在抗震救灾过程中,根据救灾需要,依照有关规定临时征用党政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的房屋、交通工具、抢险设备和通讯设施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上述财产按本预案规定的后期处置规定妥善处置。
8.10宣传、培训和演习
宣传、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开展防震减灾科学、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防震减灾活动,提高全社会防震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学校要加强防震减灾知识学习教育,加强防震减灾专业人才培养,教育、应急等主管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
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地震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结合本县实际,组织应急管理人员、救援人员、志愿者等进行地震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各乡镇(区)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制定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机关、学校、医院、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村委会、基层组织等,要结合实际开展地震应急演练。
8.11监督检查
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对《叶城县地震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保证应急措施到位。
9其他地震事件处置
9.1应对临震应急事件
临震应急事件指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县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9.1.1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落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判断意见。协调上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指导和督促地震预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及群众应急疏散准备工作。
(2)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喀什地区生态环境局叶城县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3)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的抢险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武警部队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工作。
(4)县交通运输局、中国电信叶城分公司、中国移动叶城分公司、中国联通叶城分公司、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叶城县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设施设备安全防护。
(5)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工作。
(6)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9.1.2应急处置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县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自治区地震局对预报区作出未来一段时期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地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实际工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后,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实际工作,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9.2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叶城县区域的震级在4.0级以下,有明显震感,且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应急管理局迅速派出工作组了解当地灾情,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
(2)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做好震区的舆情监控和群众安抚工作。
9.3应对地震谣传事件
9.3.1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地震事件。
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统一领导下开展地震谣传事件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对地震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地震谣传事件性质,适时发布声明,并报告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公安局。
县委宣传部、县网信办,县公安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稳定人心。
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有关部门组成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较大区域,指导和帮助平息地震谣传。
9.3.2特殊时期戒备
在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期间,县应急管理局要进行应急戒备。要强化震情值班、地震监测、震情会商等工作,确定统一的宣传口径,并将应急戒备情况适时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9.4应对毗邻地区地震事件
毗邻地震事件指在本县周边地区及相邻国家边境发生的、并且波及本县区域的地震事件。
在毗邻地区发生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本县的影响程度,启动相应响应级别,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应对毗邻地区地震事件时,按“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迅速取得自治区、地区地震局的技术支持,对毗邻地区地震对本地区的影响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2)县应急管理局和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中心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并视其对本县的影响程度采取相应的地震应急处置措施。
10附则
10.1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地震灾害应对工作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公民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突发事件,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置突发事件或者处置不当,造成后果的;
不服从抗震救灾指挥部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的;
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应急救援资金、物资的;不及时归还征用的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给予补偿的;
在抗震救灾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
10.2预案体系建设与管理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并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乡镇(区)、园区管理机构的地震应急预案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村、社区等基层组织的地震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报乡镇(区)人民政府备案。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也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包括抗震救灾内容的应急预案,并报行业监管部门备案。
10.3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县地震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和演练。县地震应急预案上下半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年至少进行1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村(社区)委员会要常态化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10.4监督检查
在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县抗震救灾指挥部领导下,按照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应急准备,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10.5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解释。
10.7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21年5月30日印发的《叶城县地震应急预案》(叶政办发〔2021〕23号)同时废止。
附件:1. XX 单位地震灾情速报(第×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