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区),县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县直各单位:
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经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废止以下6份文件:
《关于印发叶城县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叶政办规〔2021〕4号);《关于叶城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管理办法(试行)备案的报告》(叶政办规〔2021〕5号);《关于叶城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管护补助办法(试行)备案的报告》(叶政办规〔2021〕8号);《关于叶城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叶政办发〔2021〕9号);《关于印发叶城县产业发展促进就业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的通知》(叶政办规〔2022〕3号);《关于印发叶城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叶政办规〔2022〕4号)。
特此通知。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