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集中供暖经营服务企业:
为切实提高保障改善民生能力,规范供暖行业的收费行为,有效解决以低收入群体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居民冬季取暖问题,根据叶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叶城县城镇集中供暖价格调整方案的批复》(叶政复〔2024〕6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叶城县城镇集中供暖管网覆盖区域。
二、城镇集中供暖收费标准
叶城县居民集中供暖价格为20元/平方米,非居民集中供暖价格为22元/平方米。集中供暖收费均按照建筑面积收取。
三、规范供暖企业收费行为
各集中供暖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地区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暖行业收费相关政策,集中供暖经营服务企业应服务到户,不得向用户收取接口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明确供暖服务范围,居民用户服务至居民入户阀门(不含入户阀门),非居民用户服务至分户阀门(不含分户阀门)。入户(分户)阀门前供暖设施设备由集中供暖经营服务企业负责,入户(分户)阀门后供暖设施设备由用户负责。入户(分户)阀门前发生的维护、维修成本、供暖设施更新改造成本等成本已纳入企业运营成本,不得向用户另行收费。
各集中供暖经营服务企业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7日执行,有效期5年,由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供暖服务标准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各集中供暖经营服务企业自2024-2025年供暖季起,相关供暖收费按此标准执行。如遇法律、法规或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凡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
叶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