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1.2024年3月7日,叶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叶城县乌吉热克乡欧吐拉喀其村2组的叶城县庆幸肉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牛肉、羊肉无动物防疫部门出具的肉制品检验检疫证。通过调查核实,该店负责人私自在家中屠宰并在经营场所销售,没有通过动物防疫部门的检验检疫。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款规定,构成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叶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未经检疫销售的牛羊肉295.4公斤(货值金额14240元)。
2.没收违法所得380元。
3.罚款20000元。
典型案例2.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叶城县佰西热克镇13村叶城县天路牧场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冷库进行检查,发现该合作经营牛羊肉头,内脏速冻销售的冷库内,异味大,冷库冷冻温度只有零下6度,冷库入库处出现肉类融冻流水,动物内脏发霉变质等问题,对存在问题立案调查。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食用农产品贮存和运输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款)(三)贮存期间未定期检查,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的之规定,予以立案处理。现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2.罚款20000元。
典型案例3.新疆凯吾沙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叶城县牛羊定点屠宰基地)进行检查,该公司经营冷藏库,收购销售冷冻动物脏器(牛羊头,杂碎等),存在的问题:冷藏库入库出有腐败变异羊杂,未及时清理,异味大;冷藏库温度不符合冷冻要求,显示温度-6℃,要求是-18℃以下;无冷藏库进出口台账记录,无入库动物脏器检疫票据;牛羊杂清洗初加工车间不符合要求,存放容器生锈,不是食品级容器。以上问题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典型案例4.2024年8月9日,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对当事人叶城县黑公羊肉店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牛肉进行抽检送检。2024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收到关于叶城县黑公羊肉店销售不合格牛肉的检验报告(NO:A2240462866201008C),检验结果为经抽样检验,地塞米松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中检验项目为地塞米松,计量单位μg/kg,标准指标为≤1.0,实测值为1.86,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依据农业农村部GB/T21981-2008。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了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牛肉的违法行为。叶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450元(玖仟肆佰伍拾元整)。
2.罚款20000元(贰万元整)。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