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叶城县1起水利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公告

来源:叶城县水利局 作者:叶城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 2024年01月09日 点击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想,喀什地区水利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法治水利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喀什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促进全地区水利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地区水利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加强警示教育。

叶城县水利局   

2024年1月8日 

附件:  

叶城县1起水利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房某某破坏地下取水工程不计量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叶城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26日14时20分,叶城县水伯西热克镇水管站工作人员向叶城县水利局执法人员打电话举报,发现房某某私自拆水表线和控制箱电表计量设施取水,铅封被剪,私自从控制箱拉线,不计量取水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叶城县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执法记录仪视频取证,当事人房某某破坏换地下取水工程不计量取水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房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并责令其整改修复井电双控智能计量设施,使设备正常计量,恢复正常运行。

典型意义:

本案中房某某破坏换地下取水工程不计量取水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破坏地下水取水设施”规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无视水法律法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房某某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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