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想,喀什地区水利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有效查处了一批涉水违法案件,法治水利建设迈出坚实步伐,为喀什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为促进全地区水利行政执法效能提升,有效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从全地区水利行政执法案件中选取部分代表性案例,进行普法宣传,将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强化典型示范引领,加强警示教育。
附件:叶城县2起水利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叶城县水利局
2023年10月24日
叶城县2起水利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杨某某破坏地下取水工程不计量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叶城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0日16时42分,叶城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人员在吐古其乡巡查中,发现杨某某私自拆除井电双控取用水智能计量设施电流互感器电源及流量计远程通讯线路取水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叶城县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定位取证以及叶城县井电双控取用水智能计量设施平台系统数据,当事人杨某某破坏换地下取水工程不计量取水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杨某某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征收水资源费3000元,并责令其整改井电双控取用水智能计量设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杨某某破坏换地下取水工程不计量取水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规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无视水法律法规,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杨某某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案例二:损毁地下取水工程不计量取水案
案件承办单位:叶城县水利局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3日12时30分叶城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吐古其乡检查机井时发现,XX号机电井运行不正常,经核查,吐古其乡依某某私自损毁地下取水工程不计量取水行为,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案件处理结果:
叶城县水行政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调查、拍照、定位取证以及叶城县井电双控取用水智能计量设施平台系统数据,当事人依某某损毁地下取水工程不计量取水行为供认不讳。该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相关规定,叶城县水利局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依某某进行行政处罚10000元,并责令其立即修复计量设施。
典型意义:
本案中依某某损毁地下取水工程不计量取水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规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明知故犯,无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坚决依法严肃处理,依某某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要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地下水资源,促进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