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91653101MA775QJ64N等172家企业存在2022年度、2023年度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报行为。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上述172家企业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未参加年报行为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委员会议研究一致通过,拟对上述74企业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予以公告,请以上公司法人和分公司负责人在60日内到注册登记窗口主动移除异常名录或者自主注销,否则本单位将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吊销,望周知。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5日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喀叶市监听告〔2024〕1号
91653101MA775QJ64N(1-3)、叶城县昊鑫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1-4)、叶城县社稷商贸有限公司(1-7)、新疆金王宫商贸有限公司(1-8)、新疆众仁康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叶城县第十六分店(1-17)、新疆初雪商贸有限公司(1-18)、叶城县幻梦广告科技有限公司(1-19)、新疆华涵新能源有限公司(1-21)、叶城县农林机械租赁有限公司(1-26)、新疆飘扬装修服务有限公司(1-29)、叶城县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36)、新疆赏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0)、叶城县东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43)、新疆帕美尔工业有限公司叶城县第一分公司(1-46)、喀什奢丽商贸有限公司(1-49)、新疆天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52)、新疆葡萄庄餐饮服务有限公司(1-56)、叶城县彗星广告有限公司(1-60)、喀什吉胜韵物流有限公司叶城县第三分公司(1-62)、新疆美表象商贸有限公司(1-63)、叶城县丰达商贸有限公司(1-64)、叶城县智行者商务咨询有限责任公司(1-66)、新疆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73)、新疆华盛建材商贸有限公司(1-74)、叶城县绿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75)、叶城县明烂装饰装修有限公司(1-77)、叶城县民恩农业科技有限公司(1-79)、叶城县佳美人美容美发有限公司(1-82)、新疆新时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1-83)、喀什胡尔散装饰有限公司(1-85)、新疆团结福劳务有限公司(1-86)、叶城康乐美家政服务有限公司(1-87)、新疆金海导贸易有限公司(1-88)、叶城县丰盛农业服务有限公司(1-90)、新疆胜得商贸有限公司(1-93)、新疆暖手职业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县分公司(1-94)、新疆码头婚纱摄影服务有限公司(1-95)、叶城县昊康天下大药房(1-97)、新疆来棕实业有限公司(1-98)、新疆高明商贸有限公司(1-99)、喀什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00)、叶城县勇敢汽车维修保养有限公司(1-101)、新疆昆仑赋文化产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103)、新疆万傲商贸有限公司(1-106)、叶城县依淳服饰有限公司(1-107)、喀什井田畜牧水产有限公司(1-108)、叶城县阿克努尔矿业有限公司(1-109)、叶城县团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10)、叶城县安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112)、叶城县国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1-113)、叶城县鑫旺贸易发展有限公司(1-114)、叶城县新双星地毯编织有限公司(1-118)、叶城百顺矿业有限公司(1-119)、新疆安外尔矿业有限公司(1-120)、叶城县其那尔家具制造有限责任公司(1-122)、叶城县旱迪亚尔商贸有限公司(1-123)、叶城县中农生物肥业有限公司(1-126)、叶城县艾力希尔装饰装修有限公司(1-127)、叶城县温暖家庭商贸有限公司(1-131)、叶城县康瑞商贸有限公司(1-139)、叶城县福兴源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1-144)、叶城县至德药业有限公司(1-146)、新疆纯路商贸有限公司(1-147)、叶城县九月药业有限公司(1-148)、叶城县代浪网吧(1-153)、叶城县乌吉热克乡和谐砖厂(1-155)、叶城县乌吉热克乡和润砖厂(1-156)、叶城县喀尔弯培训学校(1-158)、叶城县古俪兰包装制品厂(1-159)、叶城县乌夏巴什镇供销合作社第一农资门市部(1-162)、叶城县恰瓦克供销合作社第六农资门市部(1-163)、新疆塔里木农联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叶城分公司(1-164)、叶城县驼铃商贸有限公司第一经销部(1-166)、叶城县民望商贸有限公司冰山食品加工厂(1-169);以上74户企业涉嫌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经本局执法人员调查,91653101MA775QJ64N等74家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拟对上述74家企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王雪玲、米日姑丽·亚森 联系电话:0998-7227591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