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叶城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质量、水平和资源配置效率,缓解叶城县机动车停放服务供需矛盾,现将叶城县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临时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2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二、实行昼夜24小时最高限额管理制度,即昼夜24小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5元/辆。鼓励简化收费方法,对于固定停车的消费者可采取包月形式收费,包月收费上限100元/辆。
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公共场所(含物流园区、建材市场、农贸批发市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业场所)内设的停车场参照此标准执行。
四、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不执行此方案。
五、其他事项说明
(一)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公共场所(含物流园区、建材市场、农贸批发市场等具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业场所)内设的停车场按以下收费标准收费:
1.小型车辆:按照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2.中型车辆:临时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3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昼夜24小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15元/辆。
3.大型车辆:临时停放30分钟以内(含30分钟)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至1小时内收费4元;以后每增加1小时收费增加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昼夜24小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最高不超过20元/辆。
4.停车分类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
5.根据《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规定,机动车辆规格分类:
小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
中型车辆为:乘坐人数为10-19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
大型车辆为: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减免收停车服务费:
1.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应急处突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车、殡葬车以及其他执法执勤车辆;
2.公共停车场、道路临时停车场(泊位)等公共停车场所对持有合法残疾证件的残疾人本人(包括残疾军人)驾驶的车辆(营运性车辆除外);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的车辆。
(三)给予使用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ETC)车辆停车服务费95折优惠。对新能源机动车给予延长免费停车时长或停车服务费折扣或其他适当优惠等政策(具体优惠政策由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主体制定并向县发改委报备)。
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2023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