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24年07月30日18时55分,麦某驾驶车辆号牌为新Q7***4小型汽车,行驶至喀东线2623公里7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超员1人。执勤交警现场对驾驶人及车上乘客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超员驾驶的危害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二
2024年07月29日20时43分,努某驾驶车辆号牌为新Q5***H小型汽车,行驶至喀东线2559公里700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超员1人。执勤交警现场对驾驶人及车上乘客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超员驾驶的危害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三
2024年07月27日20时56分,吐某驾驶车辆号牌为新Q5***6小型汽车,行驶至叶城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超员1人。执勤交警现场对驾驶人及车上乘客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超员驾驶的危害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案例四
2024年07月29日22时03分,阿某驾驶车辆号牌为新QL***7小型汽车,行驶至叶城县铁提乡12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5人、实载6人、超员1人。执勤交警现场对驾驶人及车上乘客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超员驾驶的危害性,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