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重新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4〕1号)精神,现将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叶城县)予以重新公布:
一、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叶城县)按照《关于公布自治区征收农用地区片地价标准的通知》(新自然资规〔2020〕4号)要求执行。
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严格依法履行征地程序,认真做好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
三、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土地资产管理,健全和完善土地价格体系,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确保补偿标准平衡运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叶城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公布执行,本次公布《叶城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有效期为2027年2月5日。
叶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