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日13时17分许,新疆**工程有限公司在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致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叶城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安排分管领导及相关单位相继赶赴现场对后续处置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做好亡者善后、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县住建、应急、人社、总工会、公安等单位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善后处置等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叶城县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应急、公安、司法、住建、总工会、人社等单位为成员的新疆**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10·3”一般高处坠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分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依据相关规定,叶城县纪委监委同步对属地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违纪及失职渎职问题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分析论证等,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新疆**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10·3”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安全意识淡薄,缺乏安全观念,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1.建设单位为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XY5Q,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买某,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0年10月20日,住所: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号,经营范围:住宅室内项目;房地产开发经营。
2.施工单位为新疆**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LG60,成立日期:2019年10月17日,住所:新疆****************院(*-*-*),法定代表人:雷某,经营范围:建筑工程、建筑装饰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工程、市政绿化工程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新)JZ安许证字〔2**0〕00**74,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月15日至2026年*月15日;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D2****8501,有效期:至2029年*月19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2024/*/19至2029/*/19)。
3.监理单位为喀什***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6******BT4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某,注册资金:贰佰万元整,成立日期:2016年10月9日,营业期限:2016年10月9日至2046年10月8日,住所:新疆***************,经营范围:房屋建筑安装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监理及技术咨询服务。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为E2****7645,有效期:至2029年*月28日,资质类别及等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2024/*/28至2029/*/28),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2024/*/28至2029/*/28)。
(二)项目基本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
事故发生工地为叶城县石榴嘉苑小区(二期),位于叶城县幸福路东侧,项目内容为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工程总建筑面积:6796.08m2,框架剪力墙结构,地上十二层,地下一层。
1.项目建设单位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新疆**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于2022年*月3日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计划开工日期为2022年*月15日,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月15日。因发包人建设资金支付不到位,根据双方于2022年*月3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内容,项目工期相应顺延。
2.喀什***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方)与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方)于2022年*月8日签订石榴佳苑小区建设项目监理(二期合同),合同计划工期为:2022年*月8日至2023年*月30日,因项目未按工期完工,为了更好地推进项目进程,经双方协商后于2023年*月30日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计划工期为:2023年*月30日至2025年*月30日。
(三)事故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新疆**工程有限公司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并能定期对施工班组进行安全检查;企业存在安全隐患排查不深不细、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作业人员现场管控悬空,安全管控措施无法有效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法规标准贯彻执行有不足之处等问题。
2.喀什***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并制定石榴佳苑二期项目《安全监理方案》《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实施细则》,建立了《旁站记录》《巡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表》《监理工作日志》《监理月报》《金特钢铁检测报告》,能够履行建设工程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发现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能够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能够对现场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
3.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规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四)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新疆**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月16日与员工吐某签订劳动合同,有效期至2024年*月15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公司员工。
(五)行业部门安全监管情况
叶城县*******局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县*******局对新疆**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分别于2024年*月12日、2024年*月27日下发2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整改(停工)通知单,对发现的问题已督促企业整改完毕。
(六)其他情况
1.天气情况
2024年10月3日天气情况为晴间多云,气温8℃到25℃,未发生自然灾害,环境情况正常,此起事故未引起网络舆情,也未引起传播关注和讨论。
2.善后处理情况
2024年10月18日,施工单位与死者家属善后事宜达成一致公司支付死者家属(妻子吐某)11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
3.其他可能因素排除
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询问和资料分析、综合分析等工作程序,排除人为故意、突发灾害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其他因素。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情况
(一)事故经过
2024年10月3日8时30分许,土建班长文某安排库某、阿某、吐某到叶城县石榴嘉苑2#楼八楼进行室内抹灰工作,库某、阿某负责室内抹灰工作,吐某负责给两名抹灰师傅供应砂浆。9时30分许吐某到2#楼八楼给两名抹灰师傅开始供应砂浆。13时15分许,供应砂浆工人吐某,边往阳台处走边给搅拌机操作人员肉某打电话说:八楼的砂浆快用完了,弄一个搅拌机砂浆并通过塔吊送往到八楼。13时16分许肉某按照吐某要求,通过塔吊调运砂浆,塔吊司机将砂浆调运至十楼,肉某通过对讲机呼叫塔吊司机艾某说:砂浆要送到八楼用,你送到十楼了,将砂浆调回到八楼。13时17分许吐某,从阳台处伸出脖子往十楼看时,不慎从2#楼八楼阳台处坠落负一楼。
(二)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新疆**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唐某于2024年10月3日13时17分许向公司法人雷某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同时安排公司材料员曹某拨打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急救电话,13时19分许公司法人雷某向公司股东曹某电话通知事故情况。13时32分许公司法人雷某向县*******局质监站干部木某报告事故情况,13时37分许质监站干部木某向县*******局质监李某电话报告事故发生情况。13时50分许质监站李某向县*******局刘某电话汇报事故情况。14时03分许质监站李某向县****局王某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县****局王某14时08分许电话告知****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事故情况,经核实情况属实。县****局15时47分将事故情况上报地区****局。
(三)应急处置、医疗救治情况
1.事故发生后,13时17分许新疆**工程有限公司安排材料员曹某拨打县人民医院120急救中心急救电话,大约15分钟后,120急救中心医生到达现场后将伤者吐某送至叶城县人民医院急诊科进行抢救。2024年10月3日14时37分县人民医院宣告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2.接报后,叶城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及应急、住建、公安、社区相关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处置工作。成立事故处理工作专班,并下设综合协调、信息舆情、事故调查、善后处置、社会稳定等小组有序开展工作。⠂⠂⠂⠂⠂⠂⠂⠂⠂⠂⠂
(四)应急救援评估
此次事故响应及时、指挥得当,应急处置灵活规范,未造成次生事故发生,现场有害因素未对外界产生影响,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有效。
(五)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2024年10月10日叶城县******出具《*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编号:****(尸)字〔2024〕***号,死亡原因:高坠颅脑损伤死亡。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死者信息:吐某,新疆**工程有限公司员工,从事给室内抹灰师傅供应砂浆工作。
直接经济损失:共计1200000元。
四、现场勘验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喀什地区叶城县11社区辖区幸福南路东侧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施工工地。8楼客厅西侧阳台施工区即为案发重点部位吐某坠落地点,其坠落地点阳台系南北走向,长2.5米,宽1.5米,坠点阳台距地面垂直距离大约为30米,阳台北侧水泥灰上有一枚足迹,吐某落点位于施工楼负一楼施工空地地面。(附现场图)
五、事故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吐某安全意识淡薄,现场无监护人员,现场安全防护缺失。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新疆**工程有限公司,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到位、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未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严格督促施工单位规范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3.喀什***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未按规定对施工项目检查。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吐某,新疆**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因违反作业规定,安全意识薄弱,缺乏安全观念,导致事故发生,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二)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4人)⠼/span>⠂⠼/span>
1.雷某,新疆**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建议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罚。
2.李某,新疆**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经理,对项目风险辨识不全面,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实效不强,安全监护缺失,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督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叶城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对其进行处罚。
3.马某,喀什***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未全面履行安全监理工作职责,对作业现场监管不到位,未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十四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4.买某,1999年11月出生,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培训教育和隐患排查不到位,对本起事故负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3个)
施工单位新疆**工程有限公司。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对其进行处罚。
建设单位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项[]对其进行处罚。
喀什***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未按规定对施工项目检查。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查处工作规程》第十四条[]对其进行处罚。
(四)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1人)
刘某,2023年10月至事故调查期间任叶城县**********副书记、副局长、主持行政全盘工作,负责项目管理、安全生产、消防等工作。分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项目办;联系指导城市管理执法局、阳光热力公司。作为住建系统领导,思想麻痹大意,落实行业安全监管责任不到位,对上述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建议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委监委部门给予其相应处理。
(五)对有关部门的处理建议(1个)
叶城县*******局对监管企业开展监督检查不深入,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叶城县*******局向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措施,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严防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结合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以下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县**局等相关单位要以新疆**工程有限公司事故为警醒,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举一反三,切实履行建筑行业监管职责,加强对建筑工程安全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加大执法督导力度,防范建筑工程领域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新疆**工程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施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各项施工方案和措施,并严格执行;要加强特殊作业过程安全管理;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作业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
(三)喀什***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要依法履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开展施工建设,落实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
(四)喀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对作业现场安全隐患的排查,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新疆**工程有限公司叶城县石榴嘉苑二期建设项目“10·3”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