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纪要

来源: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15日 点击数:

2021113,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在县人民政府楼会议室主持召开叶城县第十届人民政府第次常务会议对近期以来有关部门提交的议题进行了研究。现纪要如下:

会议研究了县发改委关于申请调整叶城县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的报告会议原则同意对叶城县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进行调整。①城市供水实行分类水价,居民生活用水2.20/m³、非居民(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3.15/m³、特种用水(洗浴业、洗车业等)5/m³、其它用水(市政绿化、消防、市政设施等公共设施用水等)0.7/m³。②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水量参照国家参考值2.6立方米/人·月确定,以居民家庭用户为单位,家庭户均人口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相关证明相应增加用水量(第一档水量为基本水量以内的用水量,价格按规定价格执行;第二档水量为基本水量和2倍基本水量之间的用水量,价格按规定价格的1.5倍执行;第三档水量为超出2倍基本水量的用水量,价格按规定价格的2倍执行)。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制度。即定额以内的水量部分,执行规定价格;超出定额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规定价格基础上加1倍增收;超出定额20%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加2倍征收;超出定额40%及以上部分,加3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县城、重点建制镇应调整至居民0.85/m³,非居民1.44/m³(在自治区最低标准上上浮20%,特种用水(洗浴业、洗车业等5/m³)。由县发改委牵头负责,供排水公司配合,依法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步伐,夯实节水型农业,会议原则同意《叶城县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办法《叶城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叶城县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与管护补助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县政府办审核把关后,按程序印发执行(试行期为1年)。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改革,会议原则同意将原叶城县自来水管理站(即叶城县兴业供排水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移交至叶城县自来水服务站。由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县财政局配合,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为有效解决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超负荷运行的问题,会议原则同意对第二污水处理厂(二期)进行改扩造,由叶城县叶兴供排水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建设及运营单位;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财政局、水利局、农发行等部门配合,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为保障群众的基本生活利益,有效解决第一污水处理厂长期超负荷运行的问题,会议原则同意将第一污水处理厂进行扩容改造。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财政局等部门配合,依规做好相关工作。

为规范林长制工作议事程序,保障林长制工作有序开展,会议原则同意《叶城县林长制会议制度》《叶城县林长制督查制度》《叶城县林长制信息报送制度》。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政府办审核把关后,按程序印发执行(试行期为1年)。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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