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0393151/2025-00058 公开信息来源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24-11-15 文号 叶政办规〔2024〕3号
信息有效性 现行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内容概述

叶政办规〔2024〕3号 关于印发《叶城县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管护办法》的通知

来源: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15日 点击数: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叶城县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管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学,抓好落实。

叶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12日

叶城县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管护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县农田水利工程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压实管护责任,做到管护有人员、有资金、有制度、有监督,实现工程管用、群众满意、长期受益。根据《地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全力推进喀什地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喀发改农价〔2024〕2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护范围

第二条全县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田水利田间工程,包括斗、农、毛渠及其建筑物配套设施;管灌、滴灌、微喷灌等高效节水灌溉工程设施;高标准田设施的蓄水池、主支管道工程和水肥一体化设备等;抗旱机电井、泵站、供水计量设施等;维修养护包括末级渠系(含清淤、清冰)及其配套建筑物、高效节水灌溉工程、高标准田设施、抗旱机电井、泵站、供水计量设施等设施维修改造等费用;通过高标准项目建设的田间道路、田渠网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筑牢管护基础

第三条坚持前移管护关口、建管并重,将农田水利田间工程建后管护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规划设计、建设施工、项目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统筹考虑项目建设和运营管护。

第四条强化项目施工管理,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监理,完善档案资料,严把采购和施工质量关、项目竣工验收关,从源头上夯实工程质量基础。对工程质量保证期内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负责维修和更换,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明晰工程产权。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等有关规定,明晰不同类型设施的产权。政府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田间工程产权原则上归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六条规范工程移交。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由县水利局和农业农村局与工程所在乡镇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指导乡镇与管护主体(村民委员会)签订管护协议和目标责任书,并将设施的产权按程序进行移交,办理相关手续,纳入县水利局和农业农村局统一监管范围。

第四章管护主体及职责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对管护负总责。县水利局、农业农村局负监管责任,负责建立管护制度、落实管护经费、考核奖惩及维修基金的提取、使用和监管等工作。项目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管护属地责任,主要负责明确管护主体、监督责任落实、加强人员培训维修损坏设施等工作。

第八条乡级农民用水者协会负责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和巡查维修档案,保证每月至少巡查一次,过程中发现设施自然损坏及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尽快向协会报告。由协会组织上报按流程维修,消除安全隐患。人为损坏的,由损坏者照价赔偿。

第九条由村委会主任或协会会员任本村的责任人,负责辖区内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的管理、使用、维护等工作,协调解决管护和使用中的矛盾和问题,乡级农民用水者协会应加强对各村责任人的管理指导。

第十条根据农田水利田间工程数量,设立村级管护员,管护员由乡级农民用水协会和村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工程维修。通过招标程序确定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的维修工作。

第五章严格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管护经费保障机制。规范管理使用末级系维护费和其它渠道筹集的管护经费,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确保管护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三条拓宽筹资渠道。可按规定通过使用评价激励资金、管护奖补资金、统筹整合涉农资金等方式筹措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范围。管护资金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田间工程、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及管理维修费用等。

第十五条资金使用程序。按照《叶城县末级渠系维护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叶政办规〔2024〕1号)文件要求使用。

第六章创新管护模式

第十六条依托用水协会管护。统筹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和健全管护机制,发挥农民用水协会在农田灌溉水费计收、工程管护,提供涉农用水服务,落实管护措施。

第十七条鼓励市场主体参与管护。可采用市场化手段,由第三方对农田水利田间工程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也可引入商业保险等,解决设施管护维修问题。

第七章监督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加强开展宣讲活动。普及小型水利工程和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管护政策,增强管护责任意识,立足农业生产需求,突出重点、全面覆盖。同时,向社会公布管护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严格监督考评。县水利局和农业农村局应联合开展小型水利工程和农田水利田间工程管护工作年度评估,作为年终考评依据之一,对管护人员和责任落实较好、工作成效显著的乡镇,予以表彰,对工作落实不力的乡镇,并约谈其主要领导。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30日起实施,由县水利局和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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