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城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来源:叶城县委编办 作者: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2日 点击数:

办公地址:叶城县文化西路人民政府一楼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4:00  15:30-19:30

负 责 人:麦麦提江 ·吐尔逊

办公电话:王女士 13579094366 


叶城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叶城县林业和草原局(以下简称县林业和草原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根据《中共喀什地委办公室、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叶城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喀党办字〔2024〕20号)和《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将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职责划入县林业和草原局。

县林业和草原局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管理和协调。

第四条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县林业和草原局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 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有关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地委及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标准,拟订县林业和草原发展相关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及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防沙治沙工作;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工作;承担林业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按规定负责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的相关工作,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草地管理,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承担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湿地保护规划;负责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化调查,执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发展规划;负责国家湿地公园、国家沙漠公园、沙化封禁保护区、森林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管理、管护;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依法开展退耕(牧)还林(草)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贯彻实施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有关林业产业标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依法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相关行政执法工作;协助林业和草原重特大案件的查处;指导林区和草原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草原预算内投资、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的科技、教育工作;管理林业和草原标准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保护以国家公园等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十四)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县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股级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和监督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计划,承办机关文电、会务、档案、修志、信息、信访、机要、保密等工作;负责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老干部管理工作;负责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等工作;监督管理基本建设投资、部门预算、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承担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指导机关安全保卫工作。

(二)生态保护修复和资源管理办公室。贯彻落实国土绿化、防沙治沙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政策,承担森林、草地、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拟订国土绿化规划方案,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组织植树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贯彻落实退耕(牧)还林(草)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规章;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指导林果业发展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负责草原保护工作;组织指导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负责国家沙漠公园的管理,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负责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拟定行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组织指导相关项目的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负责管理森林和草原资源;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编制森林经营规划、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公益林管理;组织开展草原功能区、基本草原划定和保护;负责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重大改革相关工作;指导林下产业管理和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行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办政务公开工作;负责统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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