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交通参与者:
为给广大群众出行创建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叶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各派出所、乡镇、街道在全县范围开展电动车整治工作。现就相关整治事宜请示如下:
一、整治时间 整治阶段(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二、整治区域 叶城县范围内所有国省道、县道、城市道路、乡镇农村道路。
三、整治重点
1、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3、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4、骑乘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5、驾驶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6、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7、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8、饮酒或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9、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登记注册、占道行驶、进入高速公路、超速行驶、强超强会、假牌套牌、未靠右行驶、遮挡号牌、违法掉头、骑行使用手机、无证驾驶(准驾不符)、违法超员、超载、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闯红灯、载物超长超宽的。10、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
对于不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对相关机动车辆属性进行确定后,按照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改装、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驾驶人进行上限处罚。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叶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号召全体交通参与者,共做文明交通的先行者、守护者和倡导者,着力改善工作生活环境,不断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贡献力量,真正把叶城县建成“本地人自豪、外地人羡慕”的文明、和谐、美丽、宜居城市。
特此公告
叶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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