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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2/11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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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城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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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叶城县开展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交通安全综合整治行动的公告

来源:叶城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5-02-11 16:16 浏览次数: 字体:【

广大交通参与者:

为给广大群众出行创建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畅通、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叶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联合各派出所、乡镇、街道在全县范围开展电动车整治工作。现就相关整治事宜请示如下:

一、整治时间 整治阶段(2025年2月10日至2025年11月30日)

二、整治区域 叶城县范围内所有国省道、县道、城市道路、乡镇农村道路。

三、整治重点

1、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

2、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3、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的;4、骑乘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5、驾驶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6、使用伪造变造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号牌上道路行驶的;7、驾驶未按规定检验或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8、饮酒或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的;9、电动自行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未登记注册、占道行驶、进入高速公路、超速行驶、强超强会、假牌套牌、未靠右行驶、遮挡号牌、违法掉头、骑行使用手机、无证驾驶(准驾不符)、违法超员、超载、乱停乱放、逆向行驶、闯红灯、载物超长超宽的。10、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

对于不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理的,对相关机动车辆属性进行确定后,按照无证驾驶、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驾驶改装、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技术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一系列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驾驶人进行上限处罚对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此,叶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号召全体交通参与者,共做文明交通的先行者、守护者和倡导者,着力改善工作生活环境,不断为提升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贡献力量,真正把叶城县建成“本地人自豪、外地人羡慕”的文明、和谐、美丽、宜居城市。

特此公告

叶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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