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于近期对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进行2022、2023年度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和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2年未进行年度报告、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持开展经营活动相关证明材料在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前往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管理股确认是否正常开展经营活动,逾期不办理者,我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叶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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