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喀什地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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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中 小 ] 【发布日期:2021-01-11】【来源: 叶城县融媒体】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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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各部门,中央、自治区驻喀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坚持新发展理念,推动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喀什地区参保人员保障水平不断提升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运行情况,现对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政策作如下调整: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城镇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至30万元,其中职工基本医保为10万元不变,大额医疗调整为20万元。
(二)取消城镇职工正常转外就医5%报销比例政策取消城镇职工正常转外就医下降5%报销比例政策,直接按医院级别、人员类别予以报销。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支付政策取消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单次50元以内100%过度报销政策,按照90%比例进行支付。村、站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50元;乡镇(社区服务中心)级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60元;县市级公立定点医疗机构单次门诊最高支付限额为7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维持300元不变。
(二)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由12000元下调至6700元,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线标准降低50%,即3350元。
(三)调整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80%调整至60%,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由85%调整至65%。
喀什地区行署办公室
2020年10月25日